一百多年前的美国,曾经有过《防治煽动法》的记录。该法律制定于1798年,有效期至1801年,在这短短的三年实践中,其主要目的在于惩治丑化总统的言论。
《防治煽动法》是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制定后,出现的第一部压制言论自由的法律。韦克勒斯认为,鉴于最高法院历来“尊重传统,不轻易打破陈规”,他找到的历史依据是,虽然当时法官没有认为《防治煽动法》违宪,但1801年,民主共和党成为执政党,杰弗逊为总统,这部《防治煽动法》的法律保护对象约翰·亚当斯,最后反而被人民拒绝,则充分体现了民意,该法实质上被无声地宣判违宪。
美国的法律是充分尊重大法官的意见。所以布伦南法官提交的法庭意见,完全肯定了言论和出版自由的价值:“我们认为本案违背了国家既已普遍确认的基本原则,那就是对公共事务的讨论应该不受阻碍、富有活力和广泛公开,这些讨论包括对政府和公职人员激烈苛刻,有时甚至是令人不快的尖锐抨击。”由于美国公众和大法官的共同反对,所以《防治煽动法》在自动失效163年后,被宣布违宪。
更多文章:
评论